化妝品分類新規則下 化妝品能宣稱哪些功效?
近期,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發布了《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》《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》兩個征求意見稿,以更詳細、具體的規則,配合行業最高法落地。
《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》征求意見稿按功效宣稱、作用部位、產品劑型、使用人群,同時考慮使用方法,對化妝品進行細化分類。
對應化妝品類型,新分類規則采用了層次碼,代碼分五個層次,依次為功效宣稱、作用部位、產品劑型、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。若產品為組合套裝,則可按一個產品進行分類編碼。
最新規則中,化妝品功效宣稱包括28類,分別為清潔、卸妝、滋潤、保濕、美容修飾、毛發造型、芳香、護發、防曬、祛斑美白、祛斑美白(僅物理遮蓋)、抗皺、緊致、修護、舒緩、祛痘(含去黑頭)、控油、去角質、爽身(含止汗)、染發、燙發、防脫發、防斷發、去屑、發色護理、脫毛、除臭、輔助剃須剃毛。
在既有宣稱外的其他新功效產品,一律按特殊化妝品管理。此外,結合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》第十六條,用于染發、燙發、祛斑美白、防曬、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。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。
01
脫毛、除臭類產品歸屬被懸置
值得注意的是,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》總則第3條提到,本條例所稱化妝品,是指以涂擦、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,施用于皮膚、毛發、指甲、口唇等人體表面,以清潔、保護、美化、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。
同時,附則第78條提到,對條例施行前已經注冊的用于育發、脫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的化妝品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置5年的過渡期,過渡期內可以繼續生產、進口、銷售,過渡期滿后不得生產、進口、銷售該化妝品。
在最新的《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》征求意見稿中,已不見育發、美乳、健美三個功效,但脫毛、除臭兩項仍在被允許注冊/備案之列。
其中,脫毛功效,指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。除臭指,有助于減輕或消除體臭,但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,不屬于化妝品。
02
部分適用孕婦、哺乳期婦女的產品 按特殊化妝品管理
征求意見稿中,產品按使用人群分有四個編碼:D、01、02、03,分別對應其他、普通人群、嬰幼兒、兒童。
除年齡外,分類標準還涉及功效宣稱、是否是孕婦、哺乳期婦女三個維度,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四點:
1、若產品適用于3周歲以下的嬰幼兒,且有除清潔、滋潤、保濕、防曬、舒緩、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稱,則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。
2、若產品適用于3~12周歲的兒童,且有除清潔、卸妝、滋潤、保濕、美容修飾、毛發造型、芳香、護發、防曬、修護、舒緩、控油、去角質、爽身、防斷發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稱,則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。
3、若產品不限定適用人群,則默認產品適用范圍不包括12周歲以下人群。
4. 宣稱緊致、去屑等功效,且適用于孕婦、哺乳期婦女的產品按特殊化妝品管理。
03
14種劑型產品,凍干類產品在列
化妝品產品現有劑型包括以下14種。
征求意見稿提到,除以上14種劑型外的其他產品,按特殊類化妝品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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